广东药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2-10-08 浏览次数:

 

 广东药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100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和《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订)》(粤财资〔2019〕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所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进行国有资产管理活动,需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成立广东药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监督管理,各单位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具体管理,形成“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三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五条  广东药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国有资产实施综合性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讨论、审定和决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原则和管理制度。

(三)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把控,并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讨论解决重大事项的相关问题。

(四)广东药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履行日常管理职能。

第六条 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广东药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广东药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各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五)经广东药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审定,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学校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负责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六)经广东药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审定,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组织编报学校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督促学校按规定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七)经广东药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审定,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应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并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总体原则,结合实际建立优效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完善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定期呈报工作,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按照规定权限,履行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报批手续。

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接受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上报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使用数据等工作。 

第八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科技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医药信息工程学院(信息中心)、综合档案室、保卫处、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分工是:

(一)党政办负责学校校名、校誉和商标等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管理。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在建工程、构筑物、交通设备、电梯、水电设施、植物、炊饮设备及其他后勤保障设施设备的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和拥有于财产权的电子文献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文物及陈列品按照学校目前管理,应该归属档案室、校史馆之类。

(五)科技处负责学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六)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学校所属企业以及学校投资产业的资产管理。

(七)医药信息工程学院(信息中心)负责学校信息网络配套设施、多媒体设备、通信设备以及其它信息设施的管理。

(八)综合档案室负责全校档案管理。

(九)保卫处负责全校消防、安保和停车位管理。

(十)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土地、房屋、办公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文体设施等其它归口未包含资产的管理。

第九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单位的职责是:

(一)针对各自的资产归口管理对象,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学校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二)负责本单位管理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三)负责本单位管理资产的购置、领用、保管、维护、报损、报废等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五)协助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人员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并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六)定期向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反映国有资产变动情况,报送表格和分析报告,协同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完成国有资产清查、评估、界定、汇总、统计等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为学校资产的具体管理单位,对本部门占有、使用和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并报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备案。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国有资产明细账,确保国有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三)具体负责资产的使用和维护,确保其安全、保值、增值。

(四)对资产的变动应及时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协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报告等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归口管理单位、使用单位要设置资产管理员,并报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各级资产管理员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者,人员要保证相对稳定。资产管理员要认真、细致、廉洁、负责地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管理有序、高效、安全地运作。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需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 各单位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管理原则要求,根据本单位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对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必须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报送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由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呈报广东药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各单位按照学校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原则上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当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由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递送广东药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论证审批。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需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及广东药科大学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由学校招投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受捐单位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需进行合理调剂,优化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报告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由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呈报广东药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论证审批调剂方案后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实行校内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有偿使用,要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各单位依据学校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需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需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实行月度/季度/年度清查制度,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清查过程中盘盈、盘亏的国有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归口管理单位需加强对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二十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相关提案,经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审,由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作好阶段性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报告,确保国有资产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 各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各单位应发挥自身优势,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积极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三十 处置的资产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三十一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 各单位如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执行以下程序:

(一)经本单位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核签字后向资产设备实验室管理处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二)资产设备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技术人员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鉴定、评估、审核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形成报告提交广东药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根据广东药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处置批复意见,由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组织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三十 各单位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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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 产权纠纷是指单位间由于资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上级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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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二)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三)科技成果许可、作价投资和转让;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 对拟进行评估的学校国有资产,有关单位和人员需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一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归口管理部门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需查明原因,及时向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反映,由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报学校审批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设备实验室管理处定期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交与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形成校财务会计报告。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国有资产年度决算告应当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应建立本单位国有资产检查细则,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监督检查的原则为:

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和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则和兼职管理员,并报资产设备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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