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科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4-03-01 浏览次数:

广东药科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实现实验教学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发挥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示范和辐射作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号)以及广东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中心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是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探索引领实验室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室教学资源的教学示范平台。

第三条 示范中心包括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各示范中心接受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指导、管理和评估

第五条 学校是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示范中心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改革推进、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自主选题研究等年度计划中对示范中心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审议并确定示范中心名称、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

(三)聘任示范中心主任,组建教学队伍和管理团队。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是示范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整体规划学校示范中心建设。

(二)制定学校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指导示范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三)组织示范中心的立项申报、论证,组织自评自查和年度考核工作。

第七条 学院是示范中心具体的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学校相关制度,并制定示范中心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制定发展规划和目标,落实师资队伍、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三)负责示范中心的申报和迎评工作,定期做好自评自查并参加年度考核。

(四)指导协调示范中心建设与安全管理,解决示范中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示范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牵头,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教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发展规划部、教学实验中心等部门参加的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示范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示范中心所依托的学院负责落实条件保障、运行监督和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级、省级示范中心立项书及合同的预算内容及要求配套建设和运行经费。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虚拟仿真等实验资源建设和开放课题基金,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人员培训、学术交流和示范引领等方面的活动。鼓励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接受捐赠等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用于示范中心发展。

第十条 示范中心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示范中心主任负责示范中心的全面工作。示范中心主任由示范中心所依托的学院推荐建议名单,由学校聘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示范中心主任是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本领域高水平教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国家级示范中心应在学校教务部指导下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其职责是审议所在示范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实验教学体系、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国家级示范中心的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学校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我校人员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5-7位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本校人员人数不超过1/3。鼓励聘请行业内企业专家和外籍专家,1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3个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原则上连续2次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

省级示范中心,原则上应参照国家级示范中心的要求,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人选由示范中心所依托的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二条 示范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学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教学、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校内兼职人员、行业企业人员、海内外合作教学人员等。示范中心要保持适当的规模,积极吸引国内外高等学校、相关行业企业等人才。

第十三条 示范中心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教学计划;注重利用先进的教学理念、前沿技术等不断推动教学体系和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不断有计划地更新实验项目和内容,注重将科研成果和行业产业先进技术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优势,提高综合性实验项目和创新创业类实验项目的比例;合理调节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的比例。

第十四条 示范中心应注重教学研究,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评估等研究;独立或联合国内外高等院校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承担国家、区域、学校实验教学改革项目;鼓励开展跨学科实验教学项目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十五条 示范中心应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强化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在示范中心建设期间完成的教材、著作、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学术性成果均应标注示范中心名称。

第十六条 示范中心应充分开放运行,在满足本单位教学需求的前提下,所有的教学资源均应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应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和服务。

第十七条 示范中心应积极推进信息化与教学的深度融合,建设各类信息化教学资源,学校建立统一的实验教学中心信息管理平台,持续提高人员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积极探索校企、校所、校校合作开发网络化、虚拟化教学资源。示范中心信息化建设应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保证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示范中心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校际访问学者和对外培训制度,设立开放课题,积极承担国内高校实验室人才培训和培养任务;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和资源建设;积极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竞赛、成果展示与培训活动,与国内外各类实验室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考核与评估参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考核与评估由省教育厅组织,具体事项以有关通知、公告内容为准。

第二十一条 示范中心必须每年按时编制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示范中心基本数据、示范辐射和改革建设的主要工作与成效等。学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示范中心的年度考核。国家级和省级示范中心的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备案,在各示范中心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优秀的示范中心,学校将予以表彰,并在教学和科研方面优先支持;对考核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示范中心,按照规定予以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冲突,按最新的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示范中心的命名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示范中心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均应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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