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科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王媛媛发布时间:2021-01-25 浏览次数:

广 产设 理处

广药大资2020〕05

关于印发《广东药科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印发《广东药科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0 年6 16



广东药科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建设平安校园,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药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的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

2.原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制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爆炸品;

3.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易制毒化学品;

4.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中的易制爆化学品;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中的药品;

6.国务院公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其中,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公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认定的需要管制的化学品,统称管制类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学院(所、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以下统称全过程管理)。同时,结合学校实际,为了进一步减少安全隐患,普通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也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1.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制度建设及全程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申购审批;配合做好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的申购审批及使用场所认定。

2.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的申购审批及使用场所认定,并对其全过程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配合做好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职责

       1.逐级完善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要全面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并确定具体的管理人员。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工作需要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含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3.加强本单位师生的安全与法制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培训与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按照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5.根据本单位所涉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使用量及使用方式,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6.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广东药科大学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7.在新建、扩建和改建教学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应向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和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提供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说明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8.各单位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加强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定并张贴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实验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入库、存放、使用、处置,做好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卫生值班与检查等。对于拟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对实验室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进行彻底清查,并按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七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需在管理平台上进行申请登记、采购及管理,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公布。

第八条 购买管制类化学品的实验室需具备相应的场所使用资质。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除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类危险化学品使用资质场所的认定。

第九条 管制类化学品根据不同类型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1.购买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含硝酸铵、苦味酸)的,由实验室负责人和所在学院(科研院所)审核,保卫处和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2.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由实验室负责人和所在学院(科研院所)审核,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3.购买易制爆化学品和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实验室负责人审核,所在学院(科研院所)审批。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使用专门的车辆,装运时不得客货混装,禁止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须培训后方可上岗,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漏、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配备专职消防人员、消防器材、设施以及通讯、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十四条 仓库内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避免因容器破损引发化学反应而导致事故发生。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五条 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得囤积危险化学品,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实验大楼周围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十六条 实验室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加强进、出库管理。实验室应建立本实验室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英文简称MSDS)。对于特别的危险性化合物,配备相应的应急物品(如呼吸器、解毒药品、特殊灭火器材等),并做好应急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内管制类化学品的存放管理。实验室内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其中1人必须是教师)、双人双锁保管、双人使用、双人记录。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学校安全保卫处、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当地公安部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参照剧毒化学品管理。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实验安全管理

1.实验室须制定危险性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或置于显眼位置。

2.实验人员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并及时做好实验记录。在实验中,对于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使用须逐次逐条双人记录;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须逐次逐条记录,其他化学品允许按包装规格一次性登记。

3.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前提下,应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管制类化学品,以减少安全隐患。

4.涉及有毒、有害、有气味化合物的实验须在工作正常的通风柜中进行,并配备必要的活性炭吸收或光催化分解系统。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6.学生在初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前,教师应安排详细的指导,介绍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第十九条 实验气体安全管理

1.气体钢瓶应存放在安全位置,妥善固定,远离热源。易燃易爆气体与助燃气体必须分开存放。对于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2.气体管路须有标识,并经常检漏。实验完毕,必须关闭总阀。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

第六章 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条 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做好废弃物分类回收处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废弃物的分类、暂存及回收工作。废弃物要注意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特殊化学废弃物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研究处置。

第二十一条 化学实验废弃物严禁乱倒乱丢,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如有利用价值应尽可能回收利用。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桶。实验室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收集(不准将有混合危险的物质放在一起)。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实验产生有毒、有害、有味气体的实验室,首先应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吸附、吸收、中和等处理,并安装吸附型或分解型的通风柜。实验产生的废气排放时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或无法直接由处置厂家处置的废旧化学废弃物,各实验室应优先考虑采用科学、安全的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转变成可处置的普通化学废弃物后再送储。

第二十五条 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含这两类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须经保卫处和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由使用者(双人)送学校危险品仓库暂存,联系有资质的厂家进行处置。必须集中收缴、存储的,经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采取严密措施统一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损失的,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校门诊部、附属医院等单位产生的化学废弃物,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并自行依法依规清运、处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0年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