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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1-25    作者:王媛媛     来源:     点击:

广 产设 理处

      广药大资〔2020〕07

关于印发《广东药科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印发《广东药科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0 年7 6



广东药科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订)》(粤财资〔2019〕40号)和《广东药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了资产转移和产权登记手续,并已划转到相关单位直接或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以及学校各单位在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的前提下,虽未进行产权划转和登记但在进行有偿服务的资产。经营性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校加强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实现经营性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维护学校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含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有偿服务项目)、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处置、保值增值、考核与评价等。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管委”),代表学校履行出资人职责,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管办”),是资管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学校设立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享有经营性资产使用权。

第六条  资管委代表学校对资产公司进行管理。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委派公司董事和监事人选。

(二)依照相关组织程序建议任免资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及上缴给学校的利润方案。

(五)组织制定资产公司董事长的薪酬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年度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章程、注册资本增减及企业分并、解散、清算等。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

(九)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汇报公司的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  资管办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资管委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界定、划转及收益催缴等,明晰学校内部产权关系。

(四)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清产核资和评估工作。

(五)协助资管委组织实施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的绩效考核。

(六)协助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及破产审计、清算等工作。

(七)协助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核。

(八)负责资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资产公司主要做好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九条  资产公司设立董事会,人员由资管委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委派,董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资产公司主要负责人及部分下属重要企业主要负责人、社会独立董事等。

第十条 资产公司董事会对资管委负责,执行资管委决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决定资产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经营班子报酬事项及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等,制订资产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设立监事会,人员由资管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委派,资产公司监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定期检查资产公司财务,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等。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管理制度等,定期向董事会汇报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等;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和材料:

  1.学校批准的文件,向主管部门申请的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6.出资单位的近期财务报表;

7.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学校出具的资产证明;

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资产处审核。资产管理处应认真审查项目,核实资产,会同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主管校领导审批。根据申报单位、资产处和资管办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使用的行为,出具审批意见。

  (四)校长办公会审议。根据主管校领导的审批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出具批准文件,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五)资管办归口登记、管理,对具体使用单位出具审批结果。

第十七条 学校对转作经营的资产建立专项管理制度,承担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一)专项登记。资产处建立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相应的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资产处会同资管办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占用学校资产单位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对批准转作经营(含利用国有资产实行有偿服务的)的资产享有收益权:

  (一)以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非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红利、股息);其中转作经营性的固定资产,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折旧费的收取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直线法计收,折旧年限按《广东药科大学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计算。

  (二)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外的非经营性资产,按固定资产原值或评估价值每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三)相关单位在满足教学、科研等项工作的前提下,利用国有资产实行有偿服务等项目的,按与学校签订协议标准收取。

(四)委托经营资产收益按协议执行。


第四章 经营性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校内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帐和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要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各单位资产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学校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应尽快使其发挥作用或申请调剂处置。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资产使用是指相关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

对外投资。指用本单位国有资产对其他单位(含所属独立核算的二级企业)进行投资,获取收益的一种资产使用行为,包括与其他单位联营。

出租出借。指对其他单位出租出借本单位资产,收取一定比例的租金或占用费的资产使用行为。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不得以学校事业法人身份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按规定权限审批后,由相关单位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三)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资产处置是指学校相关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核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捐赠、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金核销等。

(一)学校各相关单位之间经营性资产的无偿或有偿调入、调出,不论价值多少,一律报资产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按规定权限予以审批。

(三)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财务规定权限予以审批。

第二十条 经营性资产的处置程序

  (一)各相关单位处置经营性资产,应向资管办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文件、证明及资料。

  (二)经资管办审查核实,并按权限审批或报批后,下达同意资产处置的文件批复或备案文件。

(三)各相关单位根据批复文件或备案文件报资管办、资产处、财务处调整资产、资金帐户余额。并按文件规定进行资产划转和调帐;对实物资产的报废(除房屋、建筑物外)要逐一进行清点,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理;对有资产处置收入的(包括转让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须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相关规定计入相关会计科目,准确核算资产处置损溢,不得设置小金库、做帐外帐或私分。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的评估、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条 资管办应制定经营性资产经营单位年度考核目标责任书,每年年末,负责对各单位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状况及经营业绩进行评价与考核,并结合目标责任书进行奖惩。

二十九条 评价与考核各经营单位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状况及经营业绩的主要指标有:经营性净资产保值增值率、经营性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性总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

 (一)经营性净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经营性净资产÷期初经营性净资产)×100%

经营性净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视为经营性净资产保值;大于100%,视为经营性净资产增值;反之,视为减值。

  (二)经营性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利润÷平均经营性净资产总值)×100%

  反映各单位经营性净资产及总资产的对外创收及盈利能力。比例越高,盈利能力越大;反之,越小。

  (三)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反映各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的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及债权人债权的安全程度。比例越高,经营风险越大;反之,越小。

  (四)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反映各单位资产流动性的大小以及资产变现及偿债能力。比率越高,偿债能力越强;反之,越差。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财务处、资产处、资管办、经营性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经营性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经营性资产管理、使用、处置及收入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规定,如有违反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除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外,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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