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药 科 大 学 资 产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处
广药大资〔2020〕04号
关于印发《广东药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印发《广东药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0 年6月 4日
广东药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和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适应现代化建设对教育工作的要求,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做好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财函[2017]165号)等文件精神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因此,按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将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十六大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基本任务是:
(一)保管和维护好国家财产,使固定资产处于完好的可用状态。
(二)采用行政、技术和经济的措施,促使固定资产充分发挥作用。
(三)对固定资产进行全过程(从购置、使用、维修到报废)的综合管理,力争效能高,费用较小。
第五条 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
(一)学校要有一位副校长统一负责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工作,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图书馆做好图书的固定资产管理。财务部门协助主管固定资产的副校长统一协调各归口管理工作。设置固定资产账,编报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二)各种经费来源添置的固定资产,均应按本办法统一管理。即学校统一建立固定资产账,固定资产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组织管理,按统一的制度办事。
(三)固定资产的基本管理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实行管用结合,校一级归口职能部门负责拟定和实施本口的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执行和督促基层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四)要加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并由主管职能机构拟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第六条 要建立一支与学校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固定资产管理队伍,保证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保证教学、科研第一线的工作。
(一) 院、系(部、处)、教研室(科室)各级都要设立固定资产管 理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全校上下建立起统一管理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二)按固定资产的技术要求,配备能适应工作的人员来担任管理、运行和维修工作。
(三)要按照有关技术干部职称条件,及时确定和提升技术管理人员的职称,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使他们安心工作,熟练掌握本行业务技术,适应工作的需要。
(四)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让他们积累经验做好工作。确需调动时,应事先与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商妥,并应办清交接手续。对于那些思想水平与业务能力不能适应管理需要的人员,要进行调整和调离。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划管理
(一)必须按照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要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从需要与可能出发,精打细算,合理布局,讲究投资效益,分别急缓,逐步解决。
(二)重大项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要综合考虑人力、物力和财力条件,编写计划任务书,预测投资效益,要严格审批手续,明确审批分工。业务部门要着重审查建设目标和方案,财务部门着重审查支付能力和效益,物资部门着重审查物资条件。各归口部门审查以后,报校长批准,或转上级批准后执行。零星购置的审批手续应力求简化。
(三)固定资产建成(购置)以后,一定要严格验收。重大项目要签署正式验收文件归入档案。验收中要考核: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还应逐项鉴定技术指标,上报技术验收报告;是否超过原定投资额度等内容。凡未实现预期目标,有严重缺陷或严重超支,应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报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建设工程项目及改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工程结算完毕后,必须到学校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技术管理
(一)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务必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二)学校应制定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制度,要有专门技术队伍负责经常的技术检查、校验、维修以及解决维护固定资产的必要条件和设施,保持固定资产完好可用。对于房屋、建筑物和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等,应建立技术管理档案,有专人保管。
(三)学校必须建立管理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都要有按品名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卡片,记录全部固定资产,以便随时查对。财务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账,按一级分类记录各类固定资产的价值。使用单位每年清查盘点一次,保持账物卡相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校财务部门每一年对账一次,经常保持账账相符。
(四)为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率,在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的前提下,应提倡对外开展技术服务,承担校外的实验、分析化验、检测等各项任务,合理收费,所得收入按学校基金条例分配办法。
(五)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含兼职的),对所辖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等。全校师生员工都必须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
(六)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业务上应兼受校一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同时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思想、政策水平,熟悉业务,模范地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做好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财函[2017]165号)文规定, 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审批。
(一)无偿调出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本部门内的资产调拨,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以下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除此之外的资产调出,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出售、出让、转让
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以下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报废
固定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可按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附件1)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和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四)报损
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以下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变动
固定资产的校内外调拨、出借、及报废、报失、变价等变动,都必须经过逐级批准。其中,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家具等分别按房屋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家具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固定资产报增程序
1.录入:由报销人对已购资产的发票(发票需经有关部门领导签名)在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基础信息录入,打印《广东药科大学固定资产入账单》签名。
2.初审:各二级资产管理员根据发票、合同等相关资料在资产管理系统对录入的资产信息到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二级资产管理员在固定资产入账单签名。
3.终审:由报销人带上资产的发票、合同、固定资产入账单等相关资料到校资产管理员处进行终审,审核通过后校资产管理员在固定资产入账单签名。
4.报帐:凭学校校资产管理员签收的《广东药科大学固定资产入账单》,到财务处报帐。
(二)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1.申请:由固定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系统上对已入账资产进行处置申请,申请成功后立即生成《报废申请单》并打印,本人签字认可后,等待二级资产管理员在系统上进行初审;
2.初审:由二级资产管理员初审,审核通过后由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在《报废申请单》上签署处理意见;
3.终审:校资产管理员收到《报废申请单》后,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具备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报废进行评估认可。
4.销帐: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每年集中汇总《报废申请单》后,上报校级领导逐级审批意见并签章后,按规定做好资产账和财务账的账务处理。
5.处置:报废的固定资产办理好上述手续后,按照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价值进行处置,处置收入应如数上交学校财务处,由学校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统一安排使用。
6.备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在每年度终结前20日,要将学校本年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清单(包括报废固定资产时间、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数量、价值等)报省教育厅(基财处)备案。
第十一条 附 则
(一)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捐赠、划拨、衍生的或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都是全民财产,统一归学校所有,按本办法登记造册和管理。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学校下发的有关文件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由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
|
|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
序号 |
资产类别 |
使用年限 |
一 |
交通运输设备 |
|
(一) |
机动车 |
|
1 |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 |
15年 |
2 |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
10年 |
3 |
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汽车 |
8年 |
4 |
总质量大于1.8吨的载货汽车 |
10年 |
5 |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 |
8年 |
6 |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 |
10年 |
7 |
矿山作业专用车 |
8年 |
8 |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
6年 |
9 |
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原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 |
6年 |
10 |
装配多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原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 |
9年 |
11 |
两轮摩托车(15万公里) |
10年 |
12 |
三轮摩托车 |
8年 |
13 |
医疗救护车 |
10年 |
(二) |
船舶(含海船和河船) |
|
1 |
高速客船 |
25年 |
2 |
客船类,包括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 |
30年 |
3 |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
31年 |
4 |
散货船类,包括散货船、矿砂船 |
33年 |
5 |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 |
34年 |
二 |
办公自动化设备 |
|
1 |
大型计算机 |
10年 |
2 |
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 |
5年 |
3 |
台式电脑(包括:网络计算机、终端) |
5年 |
4 |
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笔记本电脑 |
5年 |
5 |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UPS) |
5年 |
6 |
传真机、投影仪、扫描仪 |
5年 |
7 |
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碎纸机 |
5年 |
三 |
电器设备 |
|
1 |
电视机 |
7年 |
2 |
电冰箱 |
6年 |
3 |
洗衣机 |
8年 |
4 |
摄像器材 |
6年 |
5 |
照相机和摄影器材 |
6年 |
6 |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
7年 |
7 |
中央空调设备 |
10年 |
四 |
家具、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
10年 |
五 |
专用设备 |
|
1 |
消防设备 |
8年 |
2 |
厨房设备 |
8年 |
3 |
监控系统(包括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
8年 |
4 |
道路清扫设备 |
8年 |
5 |
电子设备 |
6年 |
6 |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摄录设备、传送设备) |
6年 |
7 |
音响设备 |
10年 |
8 |
健身房设备 |
8年 |
9 |
通讯设备 |
6年 |
10 |
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
10年 |
11 |
机械设备 |
12年 |
12 |
动力设备 |
15年 |
13 |
传导设备 |
22年 |
六 |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
10年 |
七 |
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
8年 |
|
|
|
注:国家已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