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药 科 大 学 资 产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处
广药大资〔2020〕08号
关于印发《广东药科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租赁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印发《广东药科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租赁管理办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0 年 10月 10 日
广东药科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周转房的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 (穗建规字〔2019〕1号)等文件精神,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房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用于引进师资队伍,解决临时住房问题的过渡性租住的住房,属学校国有资产。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三条 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人事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保卫处、中山校区办、宝岗校区办是学校周转房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分工是:
(一)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教职工周转房房源的统筹安排调配、签订租房协议、办理人员入住手续、租户每月租金核算报送、退房手续,并监督周转房的使用等相关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分配人才安置房,认定新进教职工层次资格确定人才安置房的房租核定等相关工作。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周转房的维护、清洁、水电费核算报送等相关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周转房的押金、租金、水电费等款项的收取工作。
(五)保卫处负责周转房的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等相关工作。
(六)中山校区办统筹分配和管理中山校区周转房各项工作。
(七)宝岗校区办配合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开展周转房管理和租金收缴工作。
(八)学校各单位配合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开展周转房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租赁条件
第四条 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公租房等优惠政策(以下简称购房优惠政策)的教职工,可申请租赁周转房。
第五条 引进人才按人事处签订有关协议执行。
第六条 房租计收标准的首年时间为来校报到之年起。
第七条 周转房的分配由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申请人提交《广东药科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租住审批表》的先后顺序,根据房源实际情况进行安排;人才安置房分配由人事处进行统筹安排。房屋的日常管理由各校区的房屋管理部门按本管理办法实施。
第八条 租赁期内,按《关于租金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穗房改办〔1996〕3号)收取租赁保证金,按住户面积60元/平方米计收。办理退房手续时,经核查,无人为损坏设施的退回租赁保证金的本金;若有人为损坏设施的,需维修完好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退回保证金。
第四章 租住程序
第九条 凡要求租住学校周转房教职工,由本人填写《广东药科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租住审批表》,并由所在部门领导和人事处审批盖章,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对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周转房房源情况统筹安排、通知入住、签订租房协议后,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条 人才安置房由人事处统筹安排,并开具通知书至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通知书内容,与相关人员签订租房协议后,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章 租金收取标准
第十一条 房租计收标准如下:
(一)大学城校区周转房的收费标准为首年15.5元/月/平方米,第二年27元/月/平方米,第三年40元/月/平方米,第四年50元/月/平方米,第五年起60元/月/平方米。
(二)宝岗校区(含枣子巷、工业大道中宿舍)首年15.5元/月/平方米,第二年27元/月/平方米,第三年35元/月/平方米,第四年45元/月/平方米。
(三)中山校区房租按宝岗校区的标准计收。
第十二条 大学城和中山校区在聘辅导员住宿房租收取标准为:每套给予10平方米优惠,按8元/月/平方米计收,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按上述第九条第(一)项实行收费。
第十三条 因需在宝岗校区临时租借住房的教职工, 3个月内按27元/月/平方米计收, 4至6个月按35元/月/平方米计收,借用期最长为6个月。若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批准后按45元/月/平方米计收。
第十四条 中山校区教工值班人员的房租计收标准为10元/月/平方米。
第六章 周转房管理
第十五条 租赁周转房的住户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无条件接受学校的住房安排和调整。
(二)服从各校区管理部门的管理,按期交纳水电费和房租。逾期不交者,依照《广东药科大学水电冷管理办法(试行)》(广药〔2020〕92号)精神执行。
(三)爱护房屋和室内附属设备,未经各校区管理部门的许可,不得随意改变住房使用性质,不得更改房屋结构、间隔,不得增设门窗,不准私自在室内搭设楼阁。
(四)保持住房内外的整洁、美观,不准在公共空间堆放杂物,不得占用公共地方。
(五)禁止从下水道、厕所倾倒煤气废渣和其它杂物,以免造成危险和管道堵塞, 由此造成的后果和他人的经济损失,由住户自行承担。
(六)不准私自移动供水、供电、供冷等系统的任何设施,不准私自表前接电、接水、接气,乱拉电视、电话线。
(七)租赁期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调换或改变住房使用性质,不得利用学校所安排的过渡房谋取私利。无正当理由闲置1个月以上不住宿者,一旦发现,立即收回住房。
(八)周转房的自费装修部分,按广州市房改文件规定,在交回住房时不得随便拆除,应保持房屋完好。搬迁后原装修所有费用学校不负责补偿,同时不得向新住户索赔装修费用。
(九)不准在宿舍内饲养鸡、鸽子、猫、狗等家禽和宠物。
(十)租户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学校周转房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卫生防疫和治安工作由各校区相关部门负责。承租人应配合职能部门对房屋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学校住房管理、安全保卫、计划生育、防疫防控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搞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同时办理周转房退房手续。
第十七条 签订双方周转房租赁协议书。
第十八条 租金直接从承租人工资中扣除。
第七章 租住纪律
第十九条 若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三章者,经教育不改正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有违反下列管理规定者,给予2-10天的改正期,逾期按广州市有关成本租金的叁倍计收违章金。经批评教育不改正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一)拒绝学校住房管理部门安排其他人入住,多占用住房者;
(二) 未经学校住房管理部门的批准,强行破锁入住者;
(三)不服从学校住房管理部门调整,逾期不搬、强占原住房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