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科大学货物类采购项目购置论证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货物类采购项目管理,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关于加强我省高校货物采购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购置论证是指已立项并获得预算经费支持的货物采购计划,在实施采购前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拟购货物的配置、技术指标及商务要求等进行论证。
第三条 单项30万元(含)以上,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家具用具、交通工具、图书、成品软件及其他货物类采购项目须进行购置论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招投标采购中心负责制定学校采购项目购置论证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会同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和管理学校论证专家库。
第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对采购项目分类进行业务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划分参照《广东药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采购用户单位提交的项目材料;
(二)负责组织购置论证工作;
(三)整理归档购置论证材料,移交招投标采购中心。
第六条 采购用户单位主要职责:
(一)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做好货物类采购项目的市场调研工作;
(二)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做好购置论证的项目答辩;
(三)负责根据论证专家和归口管理部门的意见对采购项目需求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七条 既是归口管理部门,同时又是采购用户单位的,须履行以上双重职责。
第三章 论证要求和程序
第八条 论证专家组成员须具有相关领域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组长由非采购用户单位专家担任。
单项预算为30万(含)以上,或批量预算100万以下的采购项目,论证专家组由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非采购用户单位专家不少于2/3;
预算为100万(含)以上的采购项目,论证专家组由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非采购用户单位专家不少于3/5。
第九条 购置论证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采购用户单位填写采购项目用户需求书,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技术性能和参数、付款方式、交货期、售后服务等,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
(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相关领域论证专家库随机选取论证专家;
(三)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召开论证会,采购项目负责人汇报,专家质询,采购项目负责人答辩,专家组讨论并形成论证意见;
(四)采购项目负责人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可指定专人代为答辩;
(五)专家论证会后,形成论证意见。专家对论证意见负责并签字确认。归口管理部门形成完整的论证会会议记录并存档。
第十条 购置论证主要内容。
(一)先进性:拟购货物是否能满足学校发展需求;是否具有安全性、节能性以及可维护性;对教学科研管理是否可持续实用;
(二)合理性:拟购货物的数量、选型和配置、技术指标参数、性能价格比等是否合理;送货安装期限是否满足需求,售后服务条款是否完善,后续维护维修成本是否合理;
(三)合规性:拟购货物的商务要求是否合法;货物的配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及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对于管制类物品,是否已取得购置许可证等。
第十一条 购置论证意见须专家签字方为有效,原则上核心产品的技术类实质性条款(“★”号参数)至少3个(含)以上品牌产品可以满足,商务类实质性条款至少3家(含)供应商可以满足。
第十二条 论证专家意见及处置方式:
(一)论证专家组有修改意见的,由采购用户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用户需求书,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移交招投标采购中心;
(二)论证专家组无修改意见的,由归口管理部门移交招投标采购中心。
第四章 专家选取与管理
第十三条 购置论证专家原则上按照采购项目所属领域,由归口管理部门从论证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十四条 参与项目的立项论证专家,原则上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购置论证工作。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和涉及项目采购、合同审核、经费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采购项目的购置论证专家。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六条 购置论证实行回避制度。
(一)参与论证的相关人员(包括论证专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归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等)或其直系亲属与拟购置设货物的生产商、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等具有利益关联的,应该主动回避;
(二)对于参与论证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将视论证进展情况采取相关人员离场、终止论证、重新论证等措施。如论证专家违反回避制度,将取消其论证专家资格。
第十七条 参与购置论证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主动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论证专家应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论证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论证过程和结果。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购置论证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向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