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对我校进口减免税科教仪器设备使用状况进行自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18    

关于对我校进口减免税仪器设备使用状况进行自查的通知

各相关学院、科研院所、附属第一医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45号)第十五条规定,各相关单位应对近三年监管期内(即进口放行日期或核销日期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和附属医院应对近五年监管期内(即进口放行日期或核销日期从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进口减免税仪器设备使用状况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相关表格,海关对逾期(2022年6月30日前)未提交减免税年报的单位将暂停受理其减免税申请,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为工作有序进行,现将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自查单位及设备清单

我校进口减免税仪器设备在监管期内的单位有:药学院、生命科学与生物制药学院、中医药研究院、新药研发中心(中心实验室、药物研究所、中药开发研究所)、中药学院、食品科学学院、医药化工学院、医药信息工程学院、中山校区实验中心、公共卫生学院、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2018-2021年广东药科大学海关监管期内减免税仪器设备自查汇总表(详见附件3),2017-2021年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海关监管期内减免税仪器设备自查汇总表(详见附件4)。

二、自查内容

(一) 减免税进口货物安装地点和使用情况,如有与申报不一致的请填写附件2-1减免税货物使用变化情况表;

(二)减免税进口货物调换、抵押、质押、留置、转让、出售、移作他用、退运境外或进行其他处置的情况,如有此类情况请填写附件2-1减免税货物使用变化情况表;

(三)减免税进口货物未按照特定用途、特定地区、特定企业使用的情况,如有此类情况请填写附件2-1减免税货物使用变化情况表;

(四)实际进口的减免税货物的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应与申报时相同,如有与申报不一致的请填写附件2-2减免税货物实际进口时变化情况表;

(五) 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入我校固定资产账,如有未入我校固定资产账的请填写附件2-4减免税货物未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或未进行登记管理情况表。

三、提交材料如下:

(一)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见附件1)

(二)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情况明细表(见附件2-3)

(三)2017-2021年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海关监管期内减免税仪器设备自查汇总表(五年内免税进口放置于相关医院的所有设备)(见附件4,注:附属医院需提交附件1、附件4和附属第一医院法人证复印件)

(四)若有与申报不一致情况说明的事项,提交附件2-1、附件2-2或附件2-4

四、提交材料要求及时间

请各相关单位于2022年3月8日前做好监管期内进口减免税仪器设备使用状况自查工作并提交纸质材料(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纸质材料超过一页,需盖骑缝章)至行政楼北楼302室,电子版材料通过OA发至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人:吴燕红,联系电话:39352042。

附件:

1.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

2.1 减免税货物使用变化情况表

2.2 减免税货物实际进口时变化情况表

2.3 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情况明细表

2.4 减免税货物未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或未进行登记管理情况表

3.2018-2021年广东药科大学海关监管期内减免税仪器设备自查汇总表

4.2017-2021年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海关监管期内减免税仪器设备自查汇总表(五年内免税进口放置于相关医院的所有设备)

5.广州海关“关于办理减免税年报(减免税使用状况报告)有关事项通知”

注:通知和附件已通过OA发给各单位负责人。


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