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学院、科研院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45号)第十五条规定,各相关单位应对近三年监管期内(即进口放行日期或核销日期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进口减免税仪器设备使用状况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相关表格,海关对逾期(2025年6月30日前)未提交减免税年报的单位将暂停受理其减免税申请,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为工作有序进行,现将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自查单位及设备清单
我校进口减免税仪器设备在监管期内的单位有:中医药研究所、新药研发中心、中药学院、中药资源学院、教学实验中心(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申请表的申请单位名称)。2022-2024年广东药科大学海关监管期内减免税仪器设备自查汇总表(附件7)。
二、自查内容
(一)减免税货物使用地点、使用情况,如有与申报不一致的请填写附件2《减免税货物使用变化情况表》;
(二)减免税货物抵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情况,如有此类情况请填写附件2《减免税货物使用变化情况表》;
(三)实际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是否与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的相同,如有此类情况请填写附件3《减免税货物实际进口时变化情况表》;
(四)减免税货物是否按规定已入本单位固定资产账或进行登记管理,如有未入我校固定资产账的请填写附表5《减免税货物未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或未进行登记管理情况表》。
三、提交材料
(一)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附件1)
(二)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情况明细表(附件4)
(三)若有与申报不一致情况说明的事项,提交附件2、附件3或附件5
四、提交材料要求及时间
请各相关单位于2025年4月9日前做好监管期内进口减免税仪器设备使用状况自查工作并提交纸质材料(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纸质材料超过一页,需盖骑缝章)至行政楼北楼303室,电子版材料通过OA发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联系人:房佳宁,联系电话:39352051。
附件:
1.《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
2.《减免税货物使用变化情况表》
3.《减免税货物实际进口时变化情况表》
4.《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情况明细表》
5.《减免税货物未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或未进行登记管理情况表》
6.广州海关“关于办理减免税年报(减免税使用状况报告)有关事项通知”
7.2022-2024年广东药科大学海关监管期内减免税仪器设备自查汇总表
8.关于对我校进口减免税科教仪器设备使用状况进行自查的通知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
2025年3月31日
注:以上附件各单位请通过OA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