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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03-0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100万)及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按本细则进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其他按《广东药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以下简称“需求管理”),是指学校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具体包括: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管理、风险控制三部分。

第四条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用户单位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招投标采购中心负责学校采购需求业务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 采购需求编制

第六条 采购需求,是指采购用户单位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七条 采购用户单位负责采购需求的提出、调查、编制、确定等事宜,并对已确定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第八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国资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确定。

第九条 采购用户单位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十条 以下为必须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调查结束后,形成采购需求调查报告(附件1)

(一)10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学校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十一条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用户单位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细则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第三章 实施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用户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第十三条 采购用户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要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包括采购意向公开的时限要求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等,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

第十四条 采购用户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不能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政府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第十五条 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法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其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按相关法律法规中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一)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研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二)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如大型装备等,要考虑兼容性要求。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

(三)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采购用户单位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

第十七条 采购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用户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划分合同履行阶段,明确分期考核要求和对应的付款进度安排。对于长期运行的项目,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市场风险,在合同中约定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事项。

合同权利义务要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合同文本应按照上级相关部门或学校合同文本模板拟定。合同应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学校发展规划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文本中约定。

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验收时按照学校验收相关规定执行,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

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用户、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学校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

第十九条 对于本细则第条规定的采购项目,要研究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判断风险发生的环节、可能性、影响程度和管控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包括国家政策变化、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术变化、预算项目调整、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度、采购失败、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等。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采购需求可以由采购用户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的不能免除采购用户单位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采购实施计划可以由采购用户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共同编制(附件2),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编制。

第二十二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应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和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包含在采购项目总体预算内。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需求、采购计划编制后,采购计划实施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工作成员包括招投标采购中心、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归口管理部门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招投标采购中心可邀请相关专业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

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第二十四条 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100万元及以上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口产品项目,200万元及以上货物或服务项目,400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进行一般性审查。属于本细则第条规定必须进行需求调查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开展重点审查。

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

(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四)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第二十七条 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附件3和4),同其他采购资料一起由招投标采购中心存档。采购文件必须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采购用户单位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采购的,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的需求管理,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招投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