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代理机构的委托工作,加强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在省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管理,依法接受学校委托,从事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委托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等招标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的遴选、业务分配、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代理机构库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招投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采中心)负责代理机构库的日常管理与运行。
第二章 学校代理机构遴选
第五条 学校代理机构通过公开遴选方式产生。代理机构按遴选排名进入学校代理机构库,入库数不超过8家。领导小组可根据学校实际需求调整代理机构入库数。
第六条 入库代理机构一个服务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七条 代理机构的遴选方案至少包括如下内容:代理机构资格要求、委托代理范围、服务要求、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评分标准等。
第八条 代理机构的遴选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受委托组织遴选的代理机构不得参加遴选。
第九条 遴选的评审委员会可由学校代表和校外评审专家共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校外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2/3。
第十条 评审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开展学校采购工作服务质量相关,包括代理能力、专业水平、业务质量、规范管理、诚信信誉、代理服务费等。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的遴选程序:
(一)制定遴选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编制遴选文件;
(三)公开发布遴选公告;
(四)按照遴选采购程序确定入围代理机构并公示遴选结果;
(五)签订代理机构入库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入库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 5 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六)具备良好的高校采购工作业绩;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入库代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入库代理机构的权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依法独立组织招标采购代理活动。
(二)收取代理服务费。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入库代理机构的义务:
(一)接受学校的监督,维护学校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按委托协议要求,及时向学校提供采购资料。
(三)保守代理业务中各当事人资料、信息、商业秘密。
(四)按规定支付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入库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
第十五条 遴选入库的代理机构与学校签订代理机构入库服务协议,确定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除遇回避事项外,接到委托任务后,入库代理机构须及时与招采中心联系并办理承接委托事宜。代理机构对所承担的项目,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综合协调能力强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并合理配备专业人员,建立稳定的项目团队。
第十七条 入库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
(一)提供项目招标采购全过程咨询服务,依法编制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二)依法发布采购公告和发售采购文件,组织接收投标人报名及接收申请资料,审查投标人报名资格;
(三)依法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组织答疑会及整理答疑纪要文件,并及时发布答疑澄清公告;
(四)落实开评标场地,严格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核对供应商之间有无控股和管理关系;
(五)依法抽取评审专家,抽取过程记录整理形成评审专家抽取情况报告(包含专家构成情况、抽取人和监督人签名、抽取时间地点、抽取专家数及专家应答情况等)。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组织现场评审并出具评审结果报告、发放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六)协助处理中标公示期质疑(异议)和投诉,组织专家对质疑(异议)内容的复审并出具复审报告。
(七)发出中标(成交)或采购失败通知书,通知中标人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
(八)在成交公告(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成并移交学校完整的招标采购存档资料,包括:招标文件、采购公告、开标、评标过程的有关记录、评审专家抽取情况报告和专家签到表、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副本、中标通知书等政府采购规定需要存档的所有资料;
(九)处理与招标采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入库代理机构的选取
第十八条 入库代理机构选取原则:
(一)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系统随机抽配或现场抽取方式在学校代理机构库中选定代理机构。采用现场抽取方式选定代理机构,抽取现场至少要有一名工作人员、一名抽取人员和一名监督人员。监督人员可由用户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学校工会、教职员工代表等担任。代理机构抽取结束后,填写《广东药科大学代理机构抽取记录表》,抽取人和监督人签名并随项目档案进行存档。
(二)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采购项目,采取竞争遴选方式在学校代理机构库中选定代理机构。由招采中心在学校代理机构库公开重大项目信息,入库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自愿根据项目情况编报代理方案,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择优选定代理机构。
(三)具有特殊性的采购项目,由招采中心、归口管理部门、用户单位共同根据项目特性、入库代理机构专业领域等特点,在学校代理机构库中推选代理机构,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选定代理机构。
(四)已委托入库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项目,因上一轮学校代理机构库协议到期暂未履行完成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仍由原选中的代理机构负责执行。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的入库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前,与学校签订具体项目的委托代理协议。对于无需由学校支付代理服务费的具体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由招采中心代表学校与代理机构进行签订。
第六章 入库代理机构考核
第二十条 入库代理机构考核实行项目考核制,项目完成后由招采中心、用户单位根据代理服务协议要求及服务质量评价表进行百分制评价打分。招采中心分值为 70 分,用户单位分值为 30 分。考核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通报入库代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代理机构入库服务协议到期前2个月将入库采购代理机构日常项目考核情况汇总,并向领导小组提交考核结果报告。考核平均值不合格的(平均值<90分),将不得参与下一服务周期代理机构遴选。
第二十二条 入库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暂停其代理资格并责令其整改:
(一)两次无故不接受学校委托代理业务;
(二)未按学校修订的内容确认采购文件;
(三)未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未按采购信息发布的时间、地点接受供应商报名;
(四)公告内容前后矛盾导致歧义,或存在违法违规条款;
(五)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时间组织评审或未严格控制评审秩序,导致评审会场纪律混乱;
(六)对投标人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引起争议或投诉的;
(七)没有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开标记录内容不完整、不准确;
(八)未要求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回避;
(九)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
(十)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十一)未获得学校确认,擅自发布评标结果;
(十二)未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情况、评标结果及拟定中标人名称;
(十三)同一年度内,因入库代理机构原因,导致委托项目中出现2个或以上项目被质疑;
(十四)因入库代理机构原因,导致委托项目被投诉;
(十五)采购项目档案材料未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建档保存的;
(十六)入库代理机构连续两次项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考核评分<90分)。
第二十三条 对入库代理机构的暂停委托期限原则上为6个月。在暂停委托前应采取发函和约谈等形式,对其进行警告并提出改进要求。暂停期满后,招采中心将对其进行重新评估,若评估情况未能达到要求,暂停期限将顺延,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第二十四条 入库代理机构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入学校代理机构失信名单并取消其代理资格:
(一)未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范围实施代理;
(二)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三)编制的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四)违规选取评审委员会专家或与评审专家、供应商、采购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学校合法权益;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六)篡改采购文件、资料或音像资料;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八)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者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九)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因学校采购工作量增加、部分库内代理机构被清退等原因,导致现有入库代理机构数量不能满足学校采购需要,可对入库代理机构库进行增补。入库代理机构库的增补可采用遴选名次依次替补、个别增补遴选等方式,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