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优化内部控制环境,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关于加强我省高校货物采购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立项论证是指计划采购项目在立项前由学校采购用户单位组织专家,对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使用效益等进行论证。
第三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采购项目,立项前须进行立项论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招投标采购中心负责制定学校采购项目立项论证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会同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和管理学校论证专家库。
第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对采购项目分类进行业务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划分参照《广东药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推荐、遴选和管理归口领域的论证专家;
(二)负责指导和监督采购用户单位的立项论证工作;
(三)负责审核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四)负责审核提交学校决策会议的立项论证材料。
第六条 采购用户单位是指申请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的校内各单位,是立项论证的第一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采购项目的市场调查工作;
(二)负责会同归口管理部门调查校内同类项目的运行情况;
(三)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立项论证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提交拟采购项目经费预算的依据。
第七条 既是归口管理部门,同时又是采购用户单位的,须履行以上双重职责。
第三章 论证要求和程序
第八条 采购用户单位组织立项论证工作,论证专家成员须具有相关领域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组长由非采购用户单位专家担任。
预算为10万(含)以上,100万以下的采购项目,论证专家组由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非采购用户单位专家不少于2/3;
预算为100万(含)以上,1000万以下的采购项目,论证专家组由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非采购用户单位专家不少于3/5;
预算为1000万(含)以上的采购项目,论证专家组由7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非采购用户单位专家不少于4/7。
第九条 立项论证工作程序:
(一)采购用户单位拟制采购项目立项论证报告,报告内容涵盖项目概况、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分析、项目预期使用效益等,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把关审核;
(二)采购用户单位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相关领域论证专家库随机选取论证专家;
(三)采购用户单位组织召开论证会,采购项目负责人汇报,专家质询,项目负责人答辩,专家组讨论并形成论证意见;
(四)采购项目负责人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可指定专人代为答辩;
(五)专家论证会后,专家对论证报告形成同意立项或不同意立项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结论负责并签字确认。采购用户单位形成完整的论证会会议记录并存档。
(六)货物类采购项目立项论证后,采购用户单位应通过部门网站或公告栏公示3个工作日,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
第十条 论证专家主要对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估。
(一)必要性:采购项目的目的、意义,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是否存在重复购置等;
(二)可行性:经费落实情况、使用安全风险分析等。仪器设备类采购项目还需要明确是否有购置和使用所需的相关许可证或资格证,人员配备情况、场地落实情况、各项辅助配套设施落实情况以及设备运行维护情况等;
(三)预期使用效益: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第十一条 论证专家意见及处置方式:
(一)论证意见为“不同意立项”的,终止采购立项;
(二)论证意见为“同意立项”的,立项论证相关材料报送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章 专家选取与管理
第十二条 立项论证专家原则上按照采购项目所属领域,由采购用户单位从论证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参加进口产品论证的技术专家应为熟悉该产品的校外专家,并且包括1名法律专家。图书采购项目论证专家应包含校内外教学教辅科研单位的专家。
第十三条 采购用户单位负责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和涉及项目采购、合同审核、经费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专家。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四条 立项论证实行回避制度。
(一)参与论证的相关人员(包括论证专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归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等)或其直系亲属与采购项目的生产商、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等具有利益关联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参与论证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视论证进展情况采取相关人员离场、终止论证、重新论证等措施。论证专家违反回避制度的,取消其论证专家资格。
第十五条 参与立项论证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论证专家应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论证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参与立项论证的相关人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提交论证的相关资料;
(二)专家在论证过程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和单位的评价言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论证过程和结果。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论证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向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