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提高安全管理的有效性、针对性、专业性和科学性,实现对实验室安全的有效管控,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防范安全事故,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属于学校,学校师生从事实验教学、科研、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及社会服务等实验活动的室内场所。
本办法所称二级单位,是指与实验室有隶属关系的各学院、各科研院(所、中心)等单位。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认定,根据认定结果配套相应管理、监督措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相关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指导。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作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工作,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实验室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结果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备案。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对所属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估,评估结果报所在二级单位审核确认。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根据实验场所中涉及的危险源类别进行划分,结合学校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特点,将全校实验室分为六类: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械类、电子类和其他类。
第九条 化学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化学品和化学反应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化学反应过程释放的有害物质或产生的高温高压。管理重点为对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以及麻醉品与精神药品、危险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实验项目的安全审核。
第十条 生物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和实验动物等危害个体或群体安全的生物因子。管理重点为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室进行,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使用实验动物须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学生开展动物实验前须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穿戴好相关安全防护用品等。
第十一条 辐射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装置。管理重点为放射源使用资质、存放场所、涉源人员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机械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机械、压力容器和设备、高转速设备、加热设备、特殊设备等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力设备、特种设备等。管理重点为高速运动、高压力装置等特殊设备和机械、粉尘等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电子类实验室是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通讯工程、测控技术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计算机、电路板等的实验室,也包括各专业设立的机房。该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是带电导体上的电能,如人员触电、电路短路、焊接灼伤等。管理重点是用电设备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其他类实验室是未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用电设备引发的用电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
第十五条 各类实验室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实施危险源安全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主要是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4个等级。
第十七条 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1.危险化学品;2.病原微生物;3.放射源及射线装置;4.压力容器;5.起重机械;6.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回转机械、激光设备等;7.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压、强磁设备等;8.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
第十八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或存放剧毒化学品(含剧毒气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和精神类药品,爆炸品(含民用爆炸品),人间传染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品,单台功率超10KW加热设备或单间实验室加热设备总功率超30KW,压力等级大于20MPa的高压容器的实验室;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或存放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除剧毒品、易制毒品、爆炸品(含民用爆炸品)、易制爆品外的危险化学品,有毒、易燃、易爆气体,人间传染的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生物制剂,农药,实验动物,特种设备,马弗炉、电阻炉等大功率加热设备,不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的实验室;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或存放普通化学试剂,普通生物制剂,非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烘箱、油浴锅、电热套、电热板、电炉、电热枪、电烙铁、电吹风等加热设备(工具),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超高速离心机、植物培养室、培养箱、冰箱、服务器等24小时不断电设备,高压灭菌锅、小型反应釜等简单压力容器,大型仪器设备、激光设备,带外置电池的不间断电源(UPS)的实验室;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未涉及以上危险源的其他实验室。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必须标明危险级别;
(二)实验室必须进行危险源风险评估,根据危险源特性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安全准入制度,定期对在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依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和危险源分类进行检查,检查要求如下: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每周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安全检查每两周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每两周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每月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每学期不少于1次;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安全检查每学期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每学年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须对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要求的化学、生物、辐射、机电、特种设备、危险废弃物等涉危风险项目和检查要点,并保留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项整改。能够立整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按《广东药科大学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中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按规定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若被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最新版本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