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 提高仪器设备的使 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 9号) 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 和《广东 药科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广药大〔2020〕85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其购置、使用直至 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优化配置,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使用 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校内各学院、科研院所、实验中心、部、处等(以下 简称校内各单位) ,使用学校各类资金购置及接受赠予的单位价 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仪器 设备, 均须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 到人”的管理体制。实行学校、 校内各单位、经费负责人三级管 理责任体制,各司其职, 层层落实责任。
第五条 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以下简称资产处) 是学校 仪器设备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落实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按规定程序对申购计划审核审批;
(三) 组织校级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验收建帐、调配及报 废处置;
(四) 建立学校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机制,监督考核使用单 位仪器设备存量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 负责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协助办理减免税及报关等事 项;
(六) 对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维修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审核、 监督各单位签订并履行合同;
(七)其他应当由资产处负责的事项。
第六条 各单位是设备管理的责任单位, 主要职责包括:
(一) 对本单位设备管理承担监管责任;
(二)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设备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 位设备管理的审批、监督,落实本单位设备采购、论证、场地、 经费、合同、验收、资产报增、使用、维修维护、处置等各项组 织和监管工作。
(三)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本单位设备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经费负责人是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主要职责包 括:
(一) 对设备采购、论证、经费、合同、验收、资产报增、 使用、维修维护、处置等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承担责 任;
(二)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依 法、据实编制设备采购需求书,合理编制设备采购预算;
(三) 严格落实、执行经费预算和设备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采购,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 各单位或经费负责人申请购置仪器设备, 应根据学校 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制定仪器设备的购 置方案。申购人按照《广东药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相 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 单台(成套)价格或批量总价在 10 万元以下的仪器 设备采购项目, 由各单位或经费负责人组织可行性论证;并经所 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 务会审批同意后,按照《广东药 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采购。项目采购过程相关资料, 按照《广东药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归档保管、备查。
第十条 单台(成套)价格 1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 台(成套)价格不足 10 万元,但总价 1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 采购项目须经过经下程序办理:
(一)各单位进行立项审查与可行性论证;
(二)通过论证的项目在各单位进行公示;
(三)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各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 务会审批同意后向资产处申请校级论证;
(四) 资产处组织校级论证,通过校级论证的项目,提交校 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
(五) 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策通过的项目按照《广 东药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采购;
(六) 项目采购过程相关资料,按照《广东药科大学采购管 理办法》规定归档保管、备查。
第十一条 可行性论证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拟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主要功能、性能指标及设备 年使用时间预测;
(二) 预期绩效目标(该仪器设备对教学、科研、学科发展、 平台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推动作用, 预期目标、成果等);
(三) 校内同类仪器设备保有及使用情况,拟购仪器设备与 已有同类仪器设备的异同情况,重复购买的必要性等;
(四) 拟购仪器设备市场调研情况,符合要求的各厂商产品 的技术参数指标、基本配置、附件、售后服务等;提供拟购仪器 设备至少三家 (含)以上国内外不同厂商的报价单。
(五) 拟购仪器设备的经费落实情况、人员技术保障情况、 安装条件、地点、配套环境及设施落实情况,后期维修维护经费 落实情况,属于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内的仪器设备,须符合国 家的相关要求。
(六) 用户使用需求及开放共享方案,使用效益预测及风险 分析。
(七) 采购单一来源仪器设备还应当就采购项目预算安排是 否科学合理;采购项目是否必须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方面进行论 证。
(八) 采购属于广东省教育部门进口产品(清单内) 的进口 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名称必须与广东省教育部门进口产品清单一 致,按 “广东省教育部门进口产品核准管理流程”规定可不组织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专家论证。
采购属于广东省教育部门进口产品(清单外) 的进口仪器设 备,必须组织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专家还应当就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不可替代性、采购国产同类产品对工作的实质 性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可行性论证专家原则上应当由 5 人以上的单数组 成,且为相关领域具有中级(含) 以上职称、熟悉大型仪器设备 的应用或操作的科研、技术或管理人员。
采购单一来源仪器设备应邀请专业采购评审专家进行论证。
采购广东省教育部门进口产品(清单外) 论证专家组应当由 5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 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论证专家应当与采购人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采购人 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第十三条 专家组应围绕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对采购计划 可行性、必要性提出意见与建议,论证专家应对论证结论签字负 责。
采购单一来源和广东省教育部门进口产品(清单外) 的进口 仪器设备,论证专家应当按要求就相关方面给出完整、清晰和明 确意见并按规定格式由论证专家手工填写。
第十四条 采购单一来源或进口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按 照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关于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 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13 号)、“广东省 教育部门进口产品核准管理流程”,进行采购论证并按要求提供相 应材料。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经校级论证后,原则上设备技术参数不予变更,但如参数设定违反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时,按招标 采购规定进行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资产处应组织专家重新论证:
(一) 经单位论证通过的设备技术参数,经费负责人要求新 增关键性条款或做出实质性修改的;
(二) 经费负责人对论证结果及修改建议提出异议或反对意 见的,需要提供合理解释及证明。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进口与免税
第十六条 学校购置进口仪器设备需要按国家海关进出口货 物申报管理规定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进出口代理机构办理减免税 及报关等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应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 和教学,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出售、转让、移作他用或移 出学校。需要改变用途或移出学校时,必须经资产处向海关提出 申请,待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执行。利用海关监 管期限内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对外开展科教服务,应按照《纳入 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试行) 》(国科发基〔2018〕245 号)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在仪器设备到校前,应确定仪器设备管理 人员,安排好仪器设备放置场所,按仪器设备正常工作要求做好 安装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或经费负责人成立验收 小组组织验收, 由经费负责人担任组长;或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 进行验收。
(一)验收小组组成
单价或批量总价 10 万元以下(不含 10 万元)的仪器设备, 验收小组应由 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成员应包括验收专家、经费 负责人。
单价或批量总价 10 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 验收小组应由 5 人 及以上单数组成,成员应包括验收专家、经费负责人和资产处监 督人员。
验收专家应当为中级(含) 以上职称并熟悉同类型仪器设备 或操作同类型仪器设备的科研、技术和管理人员。
(二)验收主要内容
1.开箱验收(开箱验收应由经费负责人或使用单位检查)
(1) 仪器设备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
潮、变形等情况。
(2) 开箱后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 等。
(3) 发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拍照留据, 及时通知供货商。
2.符合性验收
(1) 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 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 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2) 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 如仪器说明书、操作手册、检 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3) 做好符合性验收记录,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 主机和附件的品名、规格、型号、应到和实到数量。
(4) 根据国家规定,需进行商检的进口仪器设备要经有关检 验机构检验后方可进行验收。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开箱验收,违者 责任自负。
3.技术验收
(1) 要严格按照供货合同、仪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 定和程序,进行安装、调试。
(2) 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 检查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 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特别是精度、分辨率、重复性等指标,如 有必要应进行样品测试。
(3) 技术验收时要认真做好记录。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 记录详细情况,留档备查的同时通知供货商。
验收合格后,填写相应的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专 家应对验收报告负责并签名确认。
(三)验收材料归档
验收报告等验收材料需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和盖章, 并按照《广东药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按归档保管。
第二十条 验收工作需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验收。若不能如 期验收的,使用单位应当于交货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资产处报备并 说明未能按时验收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使用单位及经费负责人承担责任:
(一)延期验收未向资产处报备的;
(二)未通过验收使用单位私自使用。
第二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须及时按学校固 定资产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建 立规范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要按不同仪器的性能和要求,做好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定期 校验技术指标, 确保其应有的性能、精密度和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并做好防潮、防尘、防热、防冻、防震、防燥、防锈、防腐蚀等 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 备要认真负责。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使用、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 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或调配仪器设 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动等离岗手续前, 必须办理仪器设备清点交接手续;单位合并、撤分等变更时必须 及时按规定办理仪器设备清点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价在 10 万元(含) 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设 备投入使用前,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专用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 案和使用维修保养制度, 做到随时有专人保养和维修。使用精密、 贵重仪器设备者, 事前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 操作完毕后按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要求,及时做好使用记录。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 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确保仪器设备能正常使 用。
第二十五条 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
享。 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当 向校内外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解体使用。 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解体使用的,应经 资产处批准。
第二十七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 度。各单位必须认真填写《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 表》,报资产处审核,资产处将审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仪器设备的借用,需经仪器设备 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出借。借用单 位对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并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 偿。
第二十九条 精密、贵重和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均不外借。免税 进口仪器设备在不同校区间搬迁需上报海关,经海关审核同意才 能搬迁。 违反规定,按海关相关法律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处置
第三十条 各单位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做好设备使 用的检查管理工作。设备使用或检查中发现问题,如失灵、损坏 等情况应及时进行维修。
(一) 设备在质保期内发生故障的, 由经费负责人联系供应 商(厂家) 维修;如因工作疏忽,错过质保期,致使学校蒙受损 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 设备在质保期外发生故障的,教学类设备维修, 由各 使用单位组织维修;科研类设备和其他设备维修, 由经费负责人 组织维修。
第三十一条 由人为因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要根 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 过高无法修复,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及时申请报损、报 废等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 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 行。 本办法所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若 被修订, 则按修订后的最新版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