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规范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活动正常秩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 订)》(粤教装备函〔2018〕5 号) 等上位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属于学校,学校师生从事实验教学、科研、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及 社会服务等实验活动的室内场所。
本办法所称二级单位, 是指与实验室有隶属关系的各学院、各科研院(所、中心)等单位。
第三条 学校范围内涉及实验室安全的各类机构和师生员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按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全员安全责任。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岗、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按照“谁使用、 谁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二级单位、 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实验 室安全工作责任书,层层压实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责任人负责制。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是直接领导责任人, 协助第一责 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校领导对分管、联系工作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责。
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监管责任人, 分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副职是实验室 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业务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管责任, 分管副职负有主要监管责 任。
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 验室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 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授课教师和教学科研项目负责人是实验项目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学校把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到学校改革与发展整体工作中, 同规划、同部署。
第八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应当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知识技 能和对安全风险的认知水平。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九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全校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和指导, 督 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 下设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专家组和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 建设与管理专家组,负责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重大问题进行咨询、指导。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设在资 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实验安全建设与管理的专项工作, 承接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 作组的日常工作,执行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的决议。
各二级单位应当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议事协调机构。
第十条 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的主要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规划;
(二) 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 统筹协调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监督相关工作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指导二级单位制定本单位实验室 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和应急预案;
(四) 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五) 督促各单位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六) 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巡查、专项检查、考核评价,督促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
(七) 负责实验室安全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实现安全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状态监测、事项监督、辅助决 策、信息共享等综合管理;
(八) 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 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教务处、研究生学院: 负责对教学实验项目、教学实验活动的安全风险及相关防控措施进行指导。
(二) 科技处: 负责对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的安全风险及相关防控措施进行指导。
(三) 保卫处:负责指导、监督实验室的消防和治安防范工作。督促落实实验室消防和治安防范措施以及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组织消防安全演练和培训, 协助做好实验室安 全事故应急处理。
(四) 医院管理处:负责指导附属医疗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
(五) 后勤管理处:实验大楼和实验室建设、维修工程,按照《广东药科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广药大
〔2018〕81 号) 中的第八条(三) 执行,协助做好实验室水电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 各校区(校园) 办公室: 协助后勤管理处开展校区内实验大楼和实验室建设、维修工程, 做好实验室水电安 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七) 学生处: 协助各培养单位将实验室安全教育列入 学生培训内容, 协助做好涉及学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 理和善后处置等。
(八) 人事处: 协助将实验室安全教育列入新进职工培训内容, 并把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纳入年度考核。
(九) 财务处: 负责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资金保障工作。
(十)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管辖范围内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
(十一) 实验动物中心: 负责全校实验动物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与实验室签订实 验室安全责任书;
(二) 根据专业、学科特点,组织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 全面辩识和管控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危险源及风险点,做好涉及危险品和具有危险性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 估,依法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特殊设备的管理, 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风险源和风险点台帐;
(四) 提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风险建设项目的防控措施并加以落实; 组织本单位教学和科研实验项目安全风险及相 关防控措施的评估,做好实验全过程的安全监管; 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五) 组织开展本单位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落实本单位实验室 安全准入培训和考核工作;
(六) 做好本单位实验室人员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工作;
(七) 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做好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隐患排查及整改等;
(八) 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置、报告和警示等;负责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是本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 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实验室安全全员管理责任体系;
(二) 根据本实验室承担的任务, 组织制订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实验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三) 做好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自查、隐患整改和应急演练工作;
(四) 监督岗位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监督进入本实验室的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五) 依法做好本实验室危险实验用品和设施设备的采购、储存、使用、登记、检测和废物分类收集的管理工作;
(六) 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 做好本实验室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七) 落实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准入和特殊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八) 负责安全事故的处置、报告、警示等, 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所在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 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授课教师和教学科研项目负责人是实验项目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 主要 职责是:
(一) 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 做好实验活动安全状况的研判,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 并做好相关记 录。
(二) 对实验室中存在的任何安全隐患以及实验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情况及时向实验室安全员和实验室负 责人报告;
(三) 做好实验项目安全教育, 实验前对实验人员讲解实验项目安全注意事项。
(四) 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当指定工作认真负责、熟知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人员担任实验室安全员。实验室 安全员向实验室负责人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 巡查本实验室的日常活动, 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 实验操作规程以及危害实验室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 做好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发现安全隐患和突发状况,及时向实验室负 责人和实验室所属单位报告;
(三) 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件记录归档备查。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各二级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并落实实 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先 经过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规范、操作技能培训, 并根据实验 室和实验危险程度,进行必要的安全风险告知(知晓) 确认, 获得实验室负责人签发的实验室安全准入文件后, 方可进入 实验室开展工作; 涉及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特种设备和高 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具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工作人员,必须具 备相应的上岗资质。
第十七条 建立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备案制度。
实验室应对所开展的教学科研实验活动项目涉及的危 险类别、危险因素、危险程度、相应实验环境条件要求、实 验室和人员资质要求、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评估, 并落实风险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科研项目的风险评估和风 险防控方案应报科技处审核, 本科生教学实验项目的风险评 估和风险防控方案应报教务处审核,研究生教学实验课题的 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方案应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审核备案程 序由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建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一) 学校教学、科研用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申购实行归口管理, 由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统一向上级部门申请报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二) 对国家限制使用或重点监控的危险化学品如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等的申购, 实行逐级 审批制度, 申购时需提供承诺书、各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实验室安全管理和责任体系及储存场所的地点和储存柜图 片。
(三) 所有危险化学品的购买需在学校试剂耗材采购平台上进行申请登记、采购及管理。
(四) 各单位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特殊药品等管控 化学品和药品, 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特殊药品等管控类化学品 和药品。
(五) 危险化学品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 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 内, 严格按照化学 特性和安全特性分类存放,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漏、 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 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六) 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得囤积危险化学品, 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 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 火源。实验大楼周围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
(七) 危险化学品的盛装容器或包装物应选用与其性质 和用途相适应的安全材质,所有容器或包装物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危险化学品存储柜应标明存放物种类, 并在柜门 及集中使用场所处张贴相应的安全标识。
(八) 加强实验室管制类化学品的存放管理, 实行专柜 保存、专人管理, 并建立管理台账和使用记录,定期检查库存情况, 保证账物相符。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 人双锁、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 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麻醉药品、精 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使用单位, 应建立专用账册, 实行专人管理,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 日起不少于 5 年。剧毒化学品、易爆炸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等高危品必须单独存放于符合安全标准的专库或专用保险柜并实施重点监管。
各实验室应当根据本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类别、特 性进行分类收集, 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弃物混装、固 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严格按照《废 弃化学品相容性表》及化学品安全说明书的有关安全数据进行。液体废弃物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废液桶上须贴标签, 有明确标识; 固体废弃物、瓶装废弃物和一般化学品容器先 用专用塑料袋收集,再使用储物箱统一存放, 储物箱上须贴 标签; 废弃化学品须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并注明 是废弃化学品; 剧毒废液和废弃物要明确标示, 并按剧毒化 学品相关管理规定收集和存放。
(九) 实验室各类废弃物在回收处理之前,各单位必须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 叉污染。
(十) 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全校实验室废弃物 产生情况确定收集时间, 定期集中收集实验室废弃物, 各实 验室应在危险化学品管理系统上申请废弃物的回收,由各学 院管理员审核通过后打印清单, 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实验实废 弃物安全地移送至规定的集中点进行移交。资产设备与实验 室管理处的相关负责人在收集点做好清单与实物的核实工 作。
第十九条 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对各类仪器设备严格做好购置、安装、使用、 维护、转移和报废等的安全管理, 确保仪器设备的运行安全。
各单位对超低温、高温、高压、高速等有潜在危险的特 种设备, 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按要求进行检验、维护, 严格做到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落实,设 备要有使用证、作业人员要有上岗证、设备要依法按期检验, 同时制定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放射性同位素要严格落实“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 双锁、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制度。
对于自行研制的仪器设备,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 严格 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 必须经过资质单位技术鉴定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建立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制度。
教学、科研用实验动物采购、饲养、使用与处置必须严 格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等法规要求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实验室废物及用剩 物,不得违规倾倒排放。具体管理制度授权实验动物管理部 门制定, 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 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 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规 规定, 加强对涉及生物安全的教学和科研实验室场所, 以及 病原微生物、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采集)、存储、使 用、废弃物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 加强生物安全实验 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
(二)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危险品要严格落实“双人 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制度。
(三) 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 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 再放置专用 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四) 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 尸体、肢体和组织须先进行消毒灭菌, 再用专用塑料密封袋 密封, 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 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五) 被污染的塑料制品应采用特制的耐高压超薄塑料 容器收集,定期灭菌后进行回收处理;废弃的锐器(针头、 小刀、金属和玻璃等) 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 统一回收 处理。
(六)其它被污染的生物废液,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 处理后确保无危害后按生活垃圾处理; 若不能进行消毒灭菌 处理的, 则用专用塑料袋分类收集,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 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室不得违规用电和超负荷用电, 需要安装电器设 备、改造电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并报后勤处审 核同意。所有电器设备及配电设施(包括开关、线路等) 必 须定期检查和维护,不得擅自改装配电设备设施, 不得乱接 乱拉电线,不得串接插线板, 不得在一个插线板上使用多个 电负荷。配电箱、插座等设施不得遮挡堆放杂物。需要连续 运行且现场无人管理的电器设备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 措施方可运行, 间断使用的空调、计算机、饮水机、热水器 等电器设备在现场无人使用或管理的情况下必须断电确保 安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实验室消防安保管理制度。
消防安保是指实验室火灾防范、安全保卫等管理工作。
实验室消防安保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消防、治 安的相关法律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年度报告 制。
各二级单位每年年底要将本单位本年度实验室管理工 作情况报告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凡发生实验室火灾、爆炸、人身伤害, 危险品被盗、被 抢、丢失、泄漏等实验室重大安全事故的,二级单位必须立 即按规定将事故情况同时报告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保 卫处; 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根据事故发生和应 急处理情况报党政办; 党政办提出指导意见并报告当地政府 主管职能部门,同时抄报省教育厅,不得瞒报。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消除安全 隐患。 任何单位、实验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全检 查或调查。
(一) 学校通过检查、约谈、通报、督办、挂牌督办等 方式加强实验室安全的监督。
(二) 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定期 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三级联 动检查的工作机制。对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事项实行跟踪管理,建立整改事项台账清单, 监督整改过程, 验收整改结果, 形成“检查-反馈-整改-复查-销号”的闭环管理。
(三) 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建立和持续完善我 校实验室安全检查机制和检查标准,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进行指引和监督, 每学期组织 2 次以上的全校实验室安全综 合大检查及专项安全检查,推动二级单位完善本单位实验室 安全工作的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整改。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启动学校挂牌督办。
(四)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标准,结 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教学科研具体情况, 对实验室开展“全 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 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 实行问题 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每月组织 1 次以 上的全覆盖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 全隐患进行立即整改,不能立整立改的,采取严密防范措施, 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无法保证安全运行的,该实验室不得使 用。
(五) 实验室应严格执行每日安全巡查制度, 定期开展 安全自查工作并建立自查工作台帐。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要加强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 作。
(一) 公示实验室安全信息。实验室门口应悬挂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包括实验室名称、实验室类别、安全责任人、 联系电话等)。实验室内须在明显位置悬挂本实验室的仪器 设备使用规定、实验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废物处置流程等 安全管理制度;
(二) 实行实验室安全台账管理。购置、领取、保管和 使用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品, 应建立相应台账, 确保物、账相符; 使用特种设备等仪器和设施设备应建立使 用台账, 确保使用安全; 事关实验室安全的仪器和设施设备 不得带病运行, 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进行排险处置, 彻底 消除安全隐患;
(三) 强化实验室安全警示。实验室应根据危险源的性 质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 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实 验室内部、走廊、楼梯等位置应当安装明显的疏散通道指示 标志, 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危险标识或安全警示标志。实验 室楼宇和重点风险部位应当处于 24 小时安保监控状态,并 按照不同学科特点,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和防护用 品;
(四) 落实实验室安全记录。各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内 各实验室潜在危险因素配置必要的防护安全设施设备, 如消 防器械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 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防护罩、废物处置装置等,安全设 施应定期检查,做好更新、维护、维修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 严格做好实验室人员出入管理工作。严格做好实 验室的安保设施建设, 加强出入人员的监管, 防止实验危险 品被盗或人为破坏等意外事故发生;
(六)实验室建立卫生值日制度。确保实验室干净整洁, 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摆放有序, 不存在杂物堆放的 情况,保持消防通道通畅;
(七) 实验、学习和休息活动场地必须分区。严禁在实 验室区域从事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与实验室工作 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
(八) 本科实验活动必须有指导教师在场,研究生实验 活动必须征得导师同意, 实验过程不得离岗, 确需暂时离岗 的,必须报告导师同意,并做好防护措施。开展具有安全风 险的实验,应保证不少于两人在场。原则上不允许在夜间无 人看管的情况下做过夜实验, 确需开展过夜实验, 必须由所 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九) 按规定结束实验活动或离开实验室,必须关闭仪 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等, 如不能关闭的设施,必须具 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十) 采购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特种设备,使 用人和所在二级单位要书面承诺依法管理、依法使用。
第二十八条 二级单位必须加强实验过程的安全管理。 实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实验操作规程, 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实验室不得超范围开展 实验活动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进行高危险性实验须有两人 以上同时在场。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对实验室重点风险部位、 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实行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 作“明白卡”制度,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 确保事故预防 和应急处置到位、有效;建立重点风险部位、重大危险源分 布档案和数据库, 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掌握管控 动态。
第三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实验 室废物及用剩物, 不得违规倾倒排放。危险废物及危险用剩 物的处理处置、流向须做好记录, 并经相关负责人员确认; 废物承装容器须标示废物的成份, 废物存放点要设警示标识 标志;定时定量清理废物,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由具有资质 的单位处置。
第三十一条 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当认真组织实 验室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和专项演练,不断提高实验室人员的 应急意识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二条 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各二级单位应 当对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事项实行跟踪管理, 建立整改事项 台账清单,监督整改过程,验收整改结果。
第三十三条 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档案,完整保留工作痕 迹。
第三十四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应急管理。
(一) 各二级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各实验室编制及修订本 单位和相应实验室的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在学校相关部 门指导下,积极组织实验室实施应急救援演练, 落实应急值 班制度。
(二)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二级单位立即启动突发事 故应急预案, 果断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防 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 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 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 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 发生;
5.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6.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奖惩对象:
(一)事故直接责任人。
(二)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责任人(包括实验室负责人、授课教师、教学科研项目负责人、其它实验室管理人员)。
(三)二级单位实验室安管理相关责任人。
(四)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 十七条至第三十条规定, 但尚未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未被上级部门认定为安全事故的, 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 育、诫勉谈话,对实验室及所在二级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 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未被上级部门认定为 安全事故的, 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造成 实验室直接经济损失的, 赔偿实验室直接经济损失,具体比 例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确定; 受到校外监管部门经 济处罚的,承担经济处罚;对实验室及所在二级单位采用限 期整改、通报批评:
(一)未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导致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 被盗、丢失、失控的。
(二) 未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对该类物品的管理要 求管理, 导致第三、四类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染病动物或疑似染病动物被盗、丢失、失控的。
(三) 违规导致实验室安全事件, 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 成损失 2 万元以下,或有人员受重伤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未被上级部门认定为 安全事故的, 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取消评优; 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实验室的直接经济损失, 具体比例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确定; 受到校外监管 部门经济处罚的, 承担经济处罚; 对实验室及所在二级单位 采用限期整改、停工整改、核减年度考核绩效:
(一) 未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对该类物品的管理要 求管理, 导致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丢失、 失控的;
(二) 未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对该类物品的管理要求 进行管理,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或样本、人 兽共患传染病发病或疑似人兽共患传染病发病动物被盗、丢 失、失控的;
(三) 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实验室安全事件, 造成学校 或他人直接经济损失 2 万元以上,或造成多人以上受轻伤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 故,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造成学校或他人重大社会经济损 失及其他重大影响行为之一的, 涉嫌违法犯罪者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其他有关人员视职责履行情况给 予直接责任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谈话、 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 由各级责任 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具体比例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确定:
(一) 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时 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事故发生的。
(二) 接到实验室安全隐患专题书面报告后, 未及时帮 助解决, 致使事故发生的。
(三) 未及时履行实验室技术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 关规定, 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对有关实验室安全事 件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一) 主动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减少实验室安全 事件或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不良影响的。
(二) 积极配合实验室安全事件调查并主动交待错误事 实、承认错误的。
对实验室安全事件中负有相关实验室监督管理责任的 单位和人员,如经查实已依法履行岗位职责且已履职到位, 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学校工作部署或二级单位、实验室相关 工作要求的,不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个人违反实验室安全法规、规定和安全 操作规程等, 导致实验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人身伤害的, 后果 自负。
第四十二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凡涉嫌违法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安全责任认定和处理程序:实验室安全事 故发生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由所在单位确 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人,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实验室安全建 设与管理办公室;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根据事故单 位初步处理意见, 结合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意见和实验室安全 建设与管理专家组咨询意见, 按照有关制度提出事故处理方 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办公审议通过后, 对单位及 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督 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处理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 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 释。未尽事项,按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